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一)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三)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四)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