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