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规定,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相关政策,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