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