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