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但是保护责任人拒绝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