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但是保护责任人拒绝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