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物、经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图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保护建议等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技术标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