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老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和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二)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的腾退,强化文物保护以及周边环境整治,促进合理开放利用;(三)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的保护和有机更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传统风貌;(四)制定优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