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老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和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

(二)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的腾退,强化文物保护以及周边环境整治,促进合理开放利用;

(三)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的保护和有机更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传统风貌;

(四)制定优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