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