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