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