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