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