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