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