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调整能源结构,落实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推广使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