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