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