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因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地区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