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