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