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