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分别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