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分别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