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管理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