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