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