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