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