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