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仍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物行政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