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