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