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七条有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事先制定异地迁移保护方案。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当进行考古发掘。拆除的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