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时,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与其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