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和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