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已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