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资产的所有权第七条已废止下列土地资产属集体所有:(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使用的农村土地;(三)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塘、自留地;(四)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