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下列土地资产属集体所有: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使用的农村土地;

(三)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塘、自留地;

(四)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