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车辆第九条有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