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㈡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㈢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㈣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