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