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