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对于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