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持有相应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