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会展举办、品牌会展引进与培育、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认定的大型或者有突出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活动,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