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