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参展单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展示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其展品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