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将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