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有效市城管办组织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范围编制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明确管理、执法责任和要求,作为日常工作的实施依据。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应当包括编制依据、精细化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内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涉及多部门管理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的,提请市城管办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