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破坏、污染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