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汉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汉江流域湖库、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利用裂缝、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单杆多钩等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水上餐饮、水上住宿等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