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相关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堆放、弃置或者用于种植、养殖。

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研发、引进新技术,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